广大参保人员:
医保基金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分担参保群众疾病诊疗中产生的属于国家医保目录范畴的各类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费用,它是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济互助性是其重要属性之一。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多次强调“勿使医保成为新的‘唐僧肉’,任由骗取,要加强医保监管。”但是,随着年末临近,个别不法分子和定点医药机构觊觎通过医保基金非法获利,采取张贴“医保套现”违规小广告、鼓吹“个人年度医保待遇过期作废”等手段,诱导参保人超量购药、转卖医保药品、过度医疗等,严重威胁医保基金安全。对此类违法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部门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对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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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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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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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保障局温馨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请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要轻信职业骗保人和个别违规医药机构“医保额度年底清零”的宣传诱导,进行无真实医药需求的集中、囤积性购药;不要参与职业骗保人和个别违规医药机构等组织的医保套现、兑换物品等违法违规活动,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不要将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使用他人凭证就医购药。广大参保人员如在就诊购药过程中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或者其他参保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请拨打0516-12393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坚决依法打击。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好大家的“看病钱”“救命钱”!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