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5-08-05
来源:徐州医保

据央视新闻消息,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案件量呈上升趋势。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介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如下: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最高法表示,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法官提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本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施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企业逃社保难逃责

员工弃社保失保障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终将难逃补缴和补偿责任,而劳动者若为眼前的补助放弃社保,也将失去医疗、养老等长远保障。这样的行为从短期来看是节约了社保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也存在着两个风险:

第一是强制征缴的风险。在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时,用人单位不仅要依法补缴,还要承担滞纳金;另一个风险是,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按月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另外,五险都要缴纳,险种要齐全,要根据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水平和法律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时缴纳。

法官提醒劳动者:劳动者要注意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断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补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徐州市医保局倡议:职工医保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为职工参保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请单位按照“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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