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徐州丰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泉酒业”)对“泥池”标识的使用属于合法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胜诉不仅维护了丰泉酒业的品牌权益,更保护了具有千年历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县泥池酒酿制技艺的传承与发展。
案件背景:非遗技艺遭遇商标争议
原告菏泽天香公司主张其拥有“泥池”“老泥池”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指控丰泉酒业及关联店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泥池”标识构成侵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50万元。而丰泉酒业则辩称,“泥池酒”是徐州地区特有的传统工艺白酒,其历史可追溯至汉朝,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已广泛使用“泥池”作为产品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
法院认定:历史传承与在先权利优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丰泉酒业的前身“丰县振兴泥池酒厂”自1990年起持续生产泥池酒,且证据显示其包装装潢早在1984年就已使用“泥池”字样,并得到著名书法家景大文的题字授权。此外,“丰县泥池酒酿制技艺”于2016年被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县泥池酒”2019年获准注册国家地理商标,丰泉酒业更于2024年获评“江苏老字号”。法院认为,被告对“泥池”标识的使用远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最早为2001年),且通过长期经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认知,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规定。
校友企业守护文化根脉
丰泉酒业的法定代表人袁杰系北京大学校友,其企业多年来致力于传承非遗技艺,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此次胜诉不仅彰显了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为传统老字号企业应对商标争议提供了范例。袁杰表示:“‘泥池酒’是丰县的文化符号,我们作为传承者,有责任捍卫其正当使用的权利。”
意义深远:平衡商标权与传统文化保护
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注册权与历史性标识的冲突解决原则,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域特色品牌的保护优先性。法院特别指出,原、被告产品包装差异显著(如“老泥池”与“泥池”字体、品牌标识不同),消费者不易混淆,故无需附加区别标识。
结语
这场“品牌保卫战”的胜利,不仅是北大校友企业的商业成功,更是对传统文化传承的有力支持。丰泉酒业将继续以非遗技艺为根基,让千年“泥池”香飘更远。